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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20日     (阅读)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 〔2012〕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建立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12年特岗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实施力度,抓紧做好2012年设岗计划申报工作

    1. 2012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扩大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和四省藏区县、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且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

    2. 2012年计划招聘特岗教师约6万名。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拟设岗县(市)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强教师严重缺编和新增特岗计划项目县(市)的教师补充工作。研究提出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学校和设岗数量,填写《中央特岗计划申报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2012年中央特岗计划设岗需求申报表》(见附件), 并于 5月30日 前报教育部。

    3.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以往特岗计划执行总体情况、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留任情况和申报设岗数等核定2012年的设岗计划。

    二、落实特岗政策,及时研究制订2012年计划实施方案

    4.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经验,按照中央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省(区、市)2012年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省(区、市)实施方案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5.各地要认真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即将三年服务期满,各地要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各省(区、市)教育、人事、编办、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制订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

    三、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做好2012年教师招聘工作

    6.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校园宣传海报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成效,将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与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起来,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

    7.要严格把握招聘政策,坚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充分考察应聘人员从事教育工作的综合素质,严格招聘程序和资格审查,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进一步提高招聘质量。

    8.要充分考虑当地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分布等因素,加强偏远农村学校教师和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初中与小学教师队伍补充协调发展。继续建立并完善直接向偏远农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工作机制。

    9.各地要根据中央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要统一地方与中央特岗教师招聘标准,逐步建立省级统筹的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及时为农村学校补充合格教师。

    10.各地7月底前务必完成招聘工作。新录用特岗教师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9月中旬前将正式上岗教师数报教育部、财政部,作为核拨中央补助经费的依据。

    四、完善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特岗教师管理与服务工作

    11. 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提高为西部地区人均年2.7万元,中部地区人均年2.4万元,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教师年收入水平应与当地同级公办教师平均水平一致。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周转宿舍安排等相关保障工作。

    12.各地要加强特岗教师跟踪管理与定期统计工作,确保特岗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育部已开通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http∥tg.ncss.org.cn),各地要及时做好信息动态更新,全面掌握特岗教师在岗情况、工资标准、职称级别、人员流动等基础信息。

    13.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要做好入职前的师德教育与教学培训工作,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尽快成长为工作骨干。

    五、加强特岗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14. 各地要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通过组织开展优秀特岗教师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参加“我的特岗故事”征文等多种形式活动,充分反映各地特岗教师志存高远、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特岗计划和特岗教师的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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