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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20日     (阅读)

各高等学校:
    当前,我省201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2号)精神,切实做好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就业服务的重心前移,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各高校要主动把就业服务的重心移向就业市场和用人单位,千方百计的联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招聘信息,创造性的开展就业推荐工作,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签约率。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持续、灵活的开展各类招聘活动,组织参与省、市及各行业开展的招聘活动,确保招聘活动不断线,用人信息不断源。
    要主动把就业服务的重心移向班级宿舍和学生个体。就业一线的工作主要靠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动员辅导员、班主任进班级、进宿舍,做到摸清底数、了解需求、掌握动态。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要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要进一步强化毕业生就业维权意识,提倡签约就业,维护好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毕业生利益的行为。
    二、把稳定工作贯穿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的全过程
    各高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工作预案,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以毕业生利益为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认真处理好毕业生离校前后各项工作的衔接问题,包括就业政策的衔接、就业服务的衔接以及户口迁移手续的衔接等。各项服务工作既要有效作为,也要全面周到,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要使毕业生感受到,离校后就业虽然有困难,但是有途径、有政策、有人管、有关怀,要使毕业生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重视。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教育教学管理,严禁各类机构、单位在毕业生离校前借促进毕业就业之名扰乱校园秩序。各类人才机构不得在毕业生离校前进入校园开展人事代理宣传;学校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诱使毕业生办理虚假人事代理;坚决杜绝“被就业”现象发生。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关注舆情动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要主动引导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要进一步加强就业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四不准”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各环节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信息和就业相关材料审核工作,规范签约行为,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要务必做到“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省教育厅将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违规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认真负责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和报送工作
    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就业状况统计、报送工作。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统计工作过程管理,进一步增强高校就业统计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统计过程的准确性、统计内容的完整性、统计数据的时效性。要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报送数据信息。
    联系人:张英    电话:029—8866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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